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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光亮
  因發小做生意資金出了點問題,王鄭碧二話不說就到銀行打款轉賬,借給好友曾強9.5萬元,也沒讓曾強寫任何借據,也沒約定多久還。曾強則連聲感謝,表示會儘快還上。
  “我當時想這麼多年的老朋友了,知根知底,救救急沒關係。”王鄭碧話鋒一轉說,讓她沒想到的是,過了一年多,曾強也沒提還錢的事。王鄭碧開始打電話向曾強討債,起初曾強嘴上一直說儘快還,後來乾脆不接電話甚至關機了。無奈之下,王鄭碧向法院起訴。王鄭碧手上雖然沒有借據,但她提供了一套完整的銀行轉賬打款回單,法官結合王鄭碧的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王鄭碧借給曾強9.5萬元一事的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明確。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借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期還款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王鄭碧和曾強雖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但是王鄭碧向被告曾強主張權利之日起,曾強就應開始支付逾期利息。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曾強應及時向王鄭碧歸還借款並按國家相關利率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原標題:憑打款回單終要回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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