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天津許雲鶴案、金華吳俊東案……近年來,一些案件當事人宣稱自己“見義勇為反被誣陷”,引起社會輿論關註。有的媒體對法院判決作出負面評價,得出社會道德滑坡的結論。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現象?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陳某某人身損害賠償案,吳俊東、吳秀芝與胡啟明、戴聰球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許雲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曾明清訴彭友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等四個典型案例展開說明。最高法民一庭庭長張勇健表示,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和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司法裁判要正確理解和運用生活經驗
  張勇健認為,日常生活經驗對於司法裁判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已經做出明確規定,更重要的是,它確實是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可或缺也不能迴避的一種手段。“法官與社會不可能相脫離,人情與法理也不可能截然排斥,司法裁判說到底是一種人性良知的判斷。”
  張勇健指出,運用日常生活經驗進行推理、作出判斷,須註意兩點:一是一定要結合既有證據全面綜合考量,日常生活經驗往往是既有證據的輔助,有可能補強既有證據,也有可能削弱既有證據的證明力,但無論如何,都要結合既有證據來考慮日常生活經驗,不宜先入為主。二是在裁判過程中要註意與社會的善良風俗結合起來,要鼓勵、引導、發揚社會主義道德。“前幾年的彭宇案,從證據看,彭宇確實與原告發生了碰撞,一審判決在證據評價和事實認定上並無錯誤,在審理結果上也並無不當,但為何會引發爭議?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審判決沒有正確理解和運用生活經驗推理。”
  信息公開越充分,偏頗之詞影響就越小
  最高法公佈的四起案例觸及瞭如何處理媒體與司法的關係這一話題,涉及新聞倫理、職業操守、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保護,也涉及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信息公開越是充分,偏頗之詞、一面之詞的影響就會越小,混淆視聽的信息大行其道的機會就越小,這在自媒體時代更是如此。”張勇健說。
  張勇健認為,專業知識、專業技能也是抵禦一些不當輿論的影響、確保公正獨立審判的重要資源。進一步提升法官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文書寫作等各個方面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也是確保公正審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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